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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珍
某企业需要做个人股权转让,企业目前的情况如下:该企业注册资本300万,投资者均为个人股东,甲股东认缴180万占比60%,乙股东认缴120万占比40%,股东均未实缴,帐面实收资本为0。截止2023年6月份资产负债表上资产总计2200万,所有者权益1400万,负债800万,流动资产800万,固定资产净值900万(包含房屋净值290万),其他资产500万。 现需要做两个个人股权全部转让,新老股东不符合2014年67号文第十三条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情形,两种方案如下: 方案一,新老股东先平价转让,然后再将帐上未分配利润1400万全部分配给新股东,这个转让股权和分红该怎么交税,会不会重复交税?相关税法依据是什么? 方案二,老股东先将1400万未分配利润全部分红,分红后帐面未分配利润为0,再将股权平价转让给新股东,这个时候还要核定转让收入吗,还需要交多少税?相关税法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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