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烦尔赛 提问
科技公司(拟上市主体)为留住核心人才,于2023年设计并实施了一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该计划约定,授予的期权锁定期为3年,行权有效期5年,行权价格为授予日公司经评估的每股净资产的1.2倍。公司为非上市公司,股权缺乏活跃市场报价。至2026年,首批期权满足行权条件,员工以显著低于当前公司估值(基于近期融资价格)的行权价购入股权。在员工行权时,公司是否需确认一项股份支付费用?若需确认,应以什么为基础计量(授予日公允价值还是行权日公允价值)?这笔费用能否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进行税前扣除?对于非上市公司,如何确定一个能被各方接受的“授予日公允价值”?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在缺乏现金交易(员工可能仅支付了象征性行权价)的情况下,如何履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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