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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明生

某直播平台与主播及公会签订三方协议:观众购买虚拟礼物打赏主播,平台按比例抽成,剩余部分由主播与公会后端结算。平台在观众购买礼物时即开具全额发票,并全额确认收入。请问,平台支付给公会及主播的结算款,应取得何种凭证方能在企业所得税前作为成本费用扣除?主播个人取得的收入,平台应作为扣缴义务人按“劳务报酬”代扣个税,还是由主播作为“经营所得”自行申报?平台对此负有何种监管与报告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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