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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江河
公司在淘宝开店,参与了“直通车”“超级推荐”等付费推广。平台按月开具“信息技术服务费”发票。问题是,这些推广带来的销售收入有滞后性,当月的大笔推广费可能下个月才见效。在会计和税务上,我能否将这部分推广费在受益期内分摊?还是必须全部在支付当月计入费用?如何向税务局解释这种投入与产出的时间差,以避免费用扣除被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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