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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要开心些 提问
航空公司对其常旅客计划进行重大升级:旅客购买机票累积的积分,不仅可兑换免费机票、升舱,还可兑换合作酒店的住宿、租车服务。公司需向合作方采购这些服务以备兑换。在会计上,公司已将机票销售收入的一部分确认为“积分负债”并递延。请问,在旅客实际兑换积分时,这部分递延收入对应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应如何确认?向酒店、租车公司采购服务时取得的进项税额,能否用于抵扣公司销售机票时产生的销项税额?相关的政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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