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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探险的Dora 提问
重点排放单位(电力行业)在首个履约周期内,通过政府免费分配及市场购入两种方式获得碳排放配额。在会计处理上,该单位将免费配额按名义金额入账,并在持有期间根据市价波动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期末,单位实际排放量超过其持有的配额总量,需在市场上购买差额部分以完成清缴。免费取得的配额在税务上是否应核定其“初始计税基础”?若核定,应如何确定?持有期间在会计上确认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是否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最终为履约而购买配额发生的支出,在税务上应作为“无形资产”资本化还是作为“准予扣除的费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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