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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泽宇
芯片设计公司将设计好的晶圆图纸委托境外晶圆厂进行流片生产,支付高额流片费用并取得样品芯片。此环节是公司研发活动的关键步骤,费用高昂。请问,这笔支付给境外晶圆厂的“流片费”,在税务上应被定性为“委托加工费”还是“研发服务费”?不同的定性对增值税进口环节、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特别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以及对外付汇的税务备案要求有何根本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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