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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西春
中山东凤一个人独资加工场,A级纳税人,收到中山市第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个人账户收款5300万元,涉嫌偷税,无可奈何,收到以下信息,如何应对: 1、如果考虑罚款、滞纳金、13%的增值税及附加税,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最后的结果约相当于正常税负十倍呀!总金额达1000万元以上,企业无法承担呀。 2、2019年到2023年5300万元的数据是通过一审、二审的,很难再改动,是个人账户收款,与企业收款是二回事呀。 3、这个加工场订单上写着不含税,结算单上有分清加工费和原材料,加工费为1300万元,原材料为4000万元 4、未按规定开具发票,最高罚款是10000元 5、举报人违规在先,只处理被举报人,不合理呀,二个人同时违法,至少也要同时处理才符合逻辑。 6、罚款、滞纳金、13%的增值税及附加税,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如果举报人再举报被举报人,相应也要交罚款、滞纳金、13%的增值税及附加税,企业所得税,税费金额比交易金额不知道要高多少,有可能翻倍还不止,而这样是极不合理的。 7、这一个加工场,也是一个一般纳税人,A级纳税人,委托正规中介记账,没有人提示企业要如何操作才规范,且是一个小学生,真不知道税法规定。 8、产品有质量问题,有货款结算纠纷,有发票开具税款承担的纠纷,风险尚未转移,从会计上看未达到收入确认条件,是预收货款。 9、企业规模很小,只有几个人,几乎处于停产状态,一家人的生计都成问题。生存权这一天赋人权眼看就要烟消云散啦。 肯请上级、专家关照,给一个生路,不胜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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