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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梅CHENMEI 提问
公司曾经的一个项目,开工日期是2005年,并已将工程承包合同发包给A建筑单位,2006年因政府原因停工,A公司进行了司法程序的诉讼,至2009年结案,判决我司进行工程停工的赔偿。2019年5月,该项目又重新进行了启动开工建设,但此前的案子一直未进行主动赔偿,现在法院时不时地强行划扣的款项,不光有应赔付的工程款,还有利息,所有划扣的款项不论是本金还是利息,都计入了开发成本,这样做正确吗? 对方划扣的款项,一直没给过我们票据,我们是不是应该要求对方提供专票? 若收到专票后,已计入开发成本的数据是不是要按收到的专票调减成本,把进项税计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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