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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卿风
我们通过独立站向海外个人消费者销售商品,采用“9610”模式报关出口。根据政策,我们可以享受增值税“无票免税”(即出口免税,对应进项税额不予抵扣也不退税)。但我们的部分供应商是国内小商家,无法提供专票。在“无票免税”政策下,没有进项发票是否反而成了我们的优势?我们该如何向税务部门证明业务的真实性,以避免被误认为内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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