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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月何日晴
从个人手中回收旧家电,翻新清洁后销售。回收时无法取得发票,销售时我们按“旧货”适用简易办法计税。但我们翻新过程中更换零件、发生人工,这部分增值是否被简易计税政策所涵盖?我们的“翻新”行为是否可能被认定为“生产加工”,从而需要按一般计税方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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