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芝芝为荔枝 提问
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了土地后,对土地进行了开发,后续进行了部分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部分在建房产、桩基工程等),后来由于房地产政策调整和企业资金问题未能继续进行开发建设,这种情况下能否将土地进行转让,在计算其增值额时,是否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和有关费用、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和规定的费用、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并允许加计20%的扣除?可以直接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吗?有无相关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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