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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只笨笨的猫 提问
我公司从事林业碳汇(CCER)项目的开发、核证与碳汇量交易。业务链条长:前期需支付勘测、设计、第三方审定等费用;项目周期长达20-40年,期间有持续的管护成本;最终将经核证的碳汇量销售给控排企业或机构。项目开发阶段产生的大量费用,是应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还是可以资本化为“碳汇资产”成本,待碳汇量销售时结转成本?碳汇销售合同可能约定“预付款+交付后尾款”模式。在碳汇量尚未经官方签发核证前收到的预付款,是否产生纳税义务?应在碳汇量实际移交给买方时,还是在官方签发核证报告时确认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收入?项目可能同时涉及“农林项目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等优惠政策。但经核证后的“碳汇量”作为可交易的商品,是否还能被界定为“自产农产品”?如何界定其性质以适用最优税收政策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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