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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啸 提问
某市区房地产开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23年通过竞拍获得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支付土地价款4000万元,取得财政票据。由于公司资金短缺,于2025年10月才开始动工,将土地的3/4用于开发建造商品房。因超过期限1年未进行开发建设,支付土地闲置费100万元;请问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转让商品房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扣除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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