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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好咕噜鸭
我公司用一批自产的A产品,与另一家公司换取了一批生产所需的B原料,双方未支付差价,仅按协商的等值金额互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这种“以货易货”行为,双方是否都需按发票金额确认销售收入并计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如何确定各自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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