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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化名入职竞争企业,违反竞业限制需担责
时间:2026年05月22日 浏览:1003次
【基本案情】2007年12月,赵某入职无锡某科技公司,期间先后在技术设计、研发部、技术员、技术总监、副总经理等岗位工作,双方签订多份《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协议约定,赵某在离职后2年内应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如违反则需承担违约金50万元。2019年11月,赵某离职。离职后,赵某即化名曹某入职南京某科技公司,履行副总裁的工作职责。2023年,无锡某科技公司经仲裁后诉至法院,要求赵某返还已经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承担违约金50万元。赵某主张其仅是为南京某科技公司提供咨询服务,且于2020年4月已主动停止违约行为,无锡某科技公司也无证据证明其损失,要求调减违约金。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赵某明知南京某科技公司系与无锡某科技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单位,仍通过化名的方式入职该公司提供服务,对于违约存在主观恶意。综合考虑赵某在无锡某科技公司的工作年限、工作职位、工资待遇、掌握商业秘密的数量等因素,对于其要求调减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赵某应向无锡某科技公司返还其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期间的补偿金并支付违约金50万元。
本文由陈曦律师提供,共享会计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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