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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要开心些 提问
将自产水果用于内部餐厅和客房,是否属于“将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而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若需要,销售额应按市场采摘价还是成本价确定?这部分内部使用是否会影响农庄整体自产农产品免税资格的稳定性?在兼营免税项目(采摘)与应税项目(餐饮、住宿)的背景下,采购物资的进项税额应如何在各项目间合理分摊?采摘收入受季节、天气影响波动极大,不同月份间分摊比例差异显著,是按月、按季还是按年选择分摊周期更为合规?能否通过建立各经营区域独立计量、仓库领用记录等直接划分法,来替代简单的收入比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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