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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昭昭 提问
我公司运营一座大型体育场馆,收入来源包括:政府拨付的运营补贴、承办商业赛事(收场地租金和票务分成)、面向市民开放健身服务(收会费和单次入场费)、场馆内广告位出租、商铺租赁等。场馆建设时形成大量固定资产,进项税留抵至今。政府补贴文件未明确资金用途,但要求场馆维持低收费开放。请问:政府运营补贴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若作为不征税收入,对应的场馆折旧能否税前扣除?赛事票务分成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健身服务收入适用“文化体育服务”6%还是“娱乐服务”?进项税留抵如何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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