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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剑辉
公司经营游艇租赁业务,客户包船出海游玩,费用包含船长服务、燃油、船上餐饮。客户要求将全部费用开具“租赁服务”发票。请问游艇租赁应按“有形动产租赁”13%计税,还是可整体按“旅游服务”6%计税?船上提供的餐饮是否需要视同销售?船长和船员的人工成本能否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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