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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玉树临风何岩祖
公司因经营需要从A省整体迁移至B省,迁移前账上有大额增值税留抵税额。A省税务局同意办理迁移手续,但B省税务局以“系统无法接收”为由,要求我们在B省重新登记并放弃留抵税额。请问企业跨省迁移时,增值税留抵税额是否可以合法转移?应如何办理相关手续?若无法转移,是否可通过注销前申请留抵退税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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