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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卿风
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进一批用于生产应税产品的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抵扣进项税额,后因市场行情变化,该批原材料部分用于企业内部职工食堂修缮,部分因自然灾害发生毁损,还有一部分无偿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公益组织,请问这三种不同用途的原材料,对应的进项税额分别该如何处理?哪些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哪些可以正常抵扣,哪些需要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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