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电话
4000032199
陈梅winner 提问
换电模式下,汽车企业将电池所有权转让给换电平台,车主仅租赁电池使用,电池资产在车企、平台、车主之间转移,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车企以“电池租赁+车辆销售”组合模式,如何拆分车辆价款与电池租赁价款,避免税务机关核定调整?换电平台采购电池取得进项税额,因电池循环使用、多次更换,进项抵扣是否受资产使用年限限制?电池报废回收产生的残值收入、再生资源补贴,如何计税并冲减成本?
咨询费 ¥60.00
已回答
联系我们
总部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120号502A01房
广州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沙太南路85号2楼215房
佛山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罗村委会乐中路139号创智谷3栋417房
汕头地址:汕头市龙湖区泰星路5号山海豪庭4幢2807号房
梅州地址:梅州市梅县区新城办事处嘉应西一巷11-2店铺
关注我们
共享会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