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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到人间煮饭时 提问
公司为留住核心人才,向5名高管分别提供50万元无息购房借款,借款期限5年,无需抵押。税务机关认为,该无息借款应视为公司向员工发放的“工资薪金”,需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并并入高管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请问该观点是否成立?若员工借款后提前离职,剩余未归还本金应如何处理?公司是否需要就该笔借款计提坏账准备?此外,若该借款虽用于购房,但员工已与公司签订书面借款协议并约定了逐月分期偿还本金的还款计划,且截至借款年度终了已按约定偿还了一部分,但仍有较大余额未还,该余额是否仍需按财税〔2008〕83号文的规定视为该员工当年度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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