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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经营一家民办养老机构,采用“会员制+月费”模式:客户一次性缴纳10万元“会员费”(可继承可转让,但不可退还),入住后每月再缴纳5000元“服务费”。请问会员费收入应一次性确认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还是在服务期限内分期确认?会员费是否适用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政策?若会员费不适用免税,应按什么税率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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