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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泪划过羽毛
非居民企业B(注册在税收协定缔约国)向境内企业提供一笔5年期贷款,年利率15%(明显高于市场利率)。B公司无实际经营人员,仅持有该债权资产,且贷款资金来源于另一低税率地区的关联方C。税务机关能否依据“受益所有人”规则否定B公司享受协定优惠税率资格?应重点审查哪些实质证据?若否定后适用标准税率,是否追溯补税并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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