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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收购B公司的实质性经营资产(公允价值1亿元,计税基础6000万元)。A公司支付方式为:自身股权8000万元,银行存款2000万元。非股权支付比例为20%,超过了特殊性税务处理要求的“非股权支付不超过15%”的条件,因此不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请问:A公司取得的资产计税基础如何确定?是按公允价值1亿元确认,还是按原有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对应的增值部分确认?B公司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时,能否仅就非股权支付部分(2000万元)确认所得,而股权支付部分(8000万元)暂不确认?如果可以,具体计算步骤是什么?如果双方希望争取最有利的税务结果,是否存在通过补充协议调整支付结构(如将银行存款改为少量现金+承担负债)来满足15%比例的可能?税务机关对此类调整有何反避税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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