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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墨ksiyfhj
B公司从C公司采购原材料,取得C公司虚开的专票,B公司已认证抵扣并制成产品全部销售。C公司被查实虚开,B公司被认定为善意取得,税务机关要求B公司进项税额转出并补缴增值税。请问:转出的进项税额能否计入原材料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补缴的增值税及滞纳金能否税前扣除?原材料成本已在销售年度作为主营业务成本扣除,税务机关能否以发票不合规为由追补调整该年度企业所得税?善意取得身份在此是否有免除作用?该问题的相关税法政策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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